鄂人社函[2015] 730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部分地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使用存在突出问题》(省政府政务信息专报第57期),我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存在“违规为参保人员刷卡(社会保障卡)套现和刷卡购物变相套取医保基金”行为。按照省政府领导批示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经营行为,省人社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经营行为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此次专项检查的对象为各统筹地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重点检查群众反映较多,以及2个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的,有不良记录和不诚信记录的定点零售药店。
二、检查内容
(一)定点药店遵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履行服务协议情况。重点检查使用社会保障卡,将超出医保支付范围的物品纳入个人账户资金刷卡消费,以及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的行为。
(二)使用社会保障卡POS机的情况。重点检查为非定点零售药店提供代刷社会保障卡交易。
(三)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落实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重点检查零售药店药品购销渠道不合规、购销记录不真实、陈列储存不规范等行为。
三、检查方式
各地采取组织自查、重点抽查或暗访等方式,确保有效掌握定点零售药店的经营情况,发现存在的问题。省人社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将对各地专项检查工作进行联合督查。时间从10月下旬开始至11月中旬结束,分4个步骤实施:
(一)自查自纠。各地组织定点零售药店对照专项检查的内容认真开展自查,填写《定点零售药店自查情况记录表》(附件1),并于11月5日前报送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二)重点抽查。各地人社、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制定抽查工作方案,抽调骨干人员组成检查组,于11月12前对各自监管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抽查。对平时群众投诉举报相对集中、日常监管中发现问题较多的定点零售药店,应进行重点抽查。
(三)联合督查。11月中旬,省人社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地的抽查情况开展面上督查,并有重点地选择部分定点零售药店开展检查。
(四)依法处罚。市(州)和市(区、县)两级相关主管部门对定点零售药店违规行为严肃处理。各市(州)于11月20前,将专项检查情况报告和《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经营行为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分别报送省人社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里将对典型案例的处理情况,向媒体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人社、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合理配备专业人员组建联合检查队伍,抓好检查前的培训,使检查人员吃透精神、掌握方法、统一标准。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根据各自的监管职责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
(二)纠建并举,完善制度。各地人社、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加强和改进监管工作的制度措施,建立避免定点零售药店套取医保个人账户行为的长效机制。
1、加快信息系统建设。推动医保结算系统与定点零售药店的信息系统进行有效衔接和数据共享,有效实施药品电子监管码,确保企业药品购、销记录原始、真实、准确、安全和可追溯。
2、加快建立人社、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间监管信息通报及违法违规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对药品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或药品销售记录严重不真实,套取、骗取医保基金的的定点零售药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实施失信管理,依法收回或撤消其药品GSP证书,直至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人社部门依法依规取消其医疗保险定点、终止服务协议。
(三)积极宣传,接受监督。各地在检查过程中,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站等媒体进行宣传,把宣传教育贯穿于检查工作的全过程,使全社会共同关注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管工作。要畅通群众投诉渠道,方便群众进行监督,及时进行查处并反馈给群众。
联系人: 省人社厅医保局 陈刚,027-87262371,87262372(传真) 电子邮件:49358034@qq.com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冯波,027-87111570(电话,传真)
电子邮件:57904915@qq.com
附件:1.《定点零售药店自查情况记录表》
2.《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经营行为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0月29日
附件1
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自查情况记录表
药店名称: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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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质(企业类型): 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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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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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总人数 人,其中:中药师 人,西药师 人,营业员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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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售药品总数 种,其中:西药 种,中成药 种,中药饮片 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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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邻近药店(名称: )的距离 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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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项目 |
自查情况 |
是否按照证照载明的注册地址、经营方式和范围经营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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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药品是否符合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检查): (1)有档案资料(首营企业、首营品种、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质量保证协议书)。 (2)有票据(供货单位的药品随货同行单(票)、税票及清单)。 (3)有记录(药品采购、验收)。 (4)有运输过程和到货时温度记录(冷藏冷冻药品)。 (5)有实施药品电子监管的条件(注册入网、配备扫码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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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药品是否符合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检查): (1)依照其许可证的经营范围销售药品; (2)开具销售凭证(标明药店名称、药品名称、厂家、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 (3)对每笔销售自动打印销售票据,并自动生成销售记录; (4)无违规销售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终止妊娠药品等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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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列储存药品是否符合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检查): (1)按剂型、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药品,并设置醒目标志。 (2)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和销售。 (3)配备必要的阴凉、冷藏设施设备,按要求储存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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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医保药品是否符合规定(人社部门负责检查): (1) 是否销售生活用品、食品、化妆品等商品;在显著位置注明社会保障卡刷卡区和非社会保障卡刷卡区。 (2) 能否为参保人提供购药明细清单;销售处方药是否按规定妥善保存处方资料2年以上。 (3) 是否存在套取现金,串换日用品、副食品、化妆品等,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 (4) 是否执行药品价格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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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社会保障卡是否符合规定(人社部门负责检查): (1) 是否存在留存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证),为套取医保基金提供方便的情况。 (2) 医保刷卡结算管理信息系统能否正常使用。 (3) 是否存在违规持有社会保障卡POS机,或者为非定点药店或医疗机构提供代刷社会保障卡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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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管理是否符合规定(人社部门负责检查): (1) 是否按当地政策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 (2) 配备执业药师的数量是否符合规定;正常营业期间执业药师是否在岗。 (3) 是否配备医保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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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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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签名): 单位(盖章): 2015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
1、此表须经药店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
2、11月2日前,报送当地签订医保服务协议的医保经办机构。
附件2
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经营行为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统筹 地区 |
定点零售药店 总户数 |
检查 户数 |
存在违规行为的药店户数 |
处理违规药店户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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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户数 |
违反医保政策、协议 |
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 |
总户数 |
限期 整改 |
暂停 结算 |
终止服务协议 |
查处超 范围经营 |
取缔无照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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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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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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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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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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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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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填报日期:2015年 月 日